《民法典》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这项制度的意义在自然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也就是失能时,有谁来照顾自己生活,管理自己财产的问题。
这里监护人可以是近亲属也可以是近亲属以外人,还可以是有关组织,协议签订后,等到特别是本人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发生时,协议才生效。
张国贵律师
《民法典》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这项制度的意义在自然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也就是失能时,有谁来照顾自己生活,管理自己财产的问题。
这里监护人可以是近亲属也可以是近亲属以外人,还可以是有关组织,协议签订后,等到特别是本人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发生时,协议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