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279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规约外,应当经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利害关系人不是对门、楼上楼下,是指整栋楼的全体业主。
即使办理了经营性用房的营业许可证,如果在经营过程中有也扰民现象,影响厉害关系人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利害关系人可以相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责令整改,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应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谨慎经营。
张国贵律师
《民法典》279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规约外,应当经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利害关系人不是对门、楼上楼下,是指整栋楼的全体业主。
即使办理了经营性用房的营业许可证,如果在经营过程中有也扰民现象,影响厉害关系人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利害关系人可以相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责令整改,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应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谨慎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