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字号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可直接执行该字号对应经营者财产。
3、《民诉法解释》第五十九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涉诉列字号,同时列明经营者;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二者为共同诉讼人。
张国贵律师
1、《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字号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可直接执行该字号对应经营者财产。
3、《民诉法解释》第五十九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涉诉列字号,同时列明经营者;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二者为共同诉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