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与夫妻一方前案中未提出夫妻共同债务主张的,可以夫妻另一方为被告另行提起夫妻共同债务之诉。
债权人对夫妻另一方提起诉讼主张夫妻共同债务,解决的是债权人与另一方是否也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问题,两诉当事人、诉讼标的均不同,另诉的诉讼请求亦并非实质否定前案生效裁判的结果,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复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未将"配偶"列为可变更、追加的执行主体,债权人故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申请直接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债权人认为夫妻另一方亦应对生效裁判确认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应当另行通过诉讼主张。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