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承担责任核心是,医疗机构对疤痕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全部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是否具备唯一因果关系。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医疗美容属于法定诊疗活动范畴,相关纠纷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制。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经查明,医疗机构存在未取得对应医疗美容执业资质、实施手术的医护人员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术前未就手术风险、禁忌症等内容履行充分告知义务、手术操作违反诊疗规范、术后未履行正确护理指导义务等情形,且经司法认定上述过错是导致永久性疤痕产生的唯一原因,求美者不存在任何过错的,可以向医疗机构主张全部损失的赔偿。赔偿范围既包括已经支出的手术费、医药费等直接损失,也包括后续祛疤治疗的费用、误工费等间接损失,若疤痕影响容貌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还可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如果求美者自身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例如术前故意隐瞒疤痕体质病史、术后未遵医嘱进行护理导致创口感染诱发疤痕等,则需要按照双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比例,医疗机构仅需承担对应比例的赔偿责任,无需全额赔付。此外,如果医疗机构已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手术操作完全符合规范,永久性疤痕属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下无法避免的正常并发症,医疗机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