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完全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几乎一律判决撤销。比如行政机关直接作出处罚决定书,事前没有任何告知程序,当事人根本没有机会陈述申辩;或者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完全没有告知听证权利,导致当事人错失听证机会。这类情形直接剥夺了当事人的核心防御权利,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 “违反法定程序”,且不属于轻微违法范畴,法院会依法判决撤销处罚决定,并可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如果只是告知方式、表述上存在轻微瑕疵,且未对当事人权利造成实质影响,则可能被认定为程序轻微违法,不必然撤销。比如告知书的文字存在笔误,但不影响当事人理解权利内容;或者告知期限略有瑕疵,但当事人实际行使了陈述申辩权;又或者处罚决定书遗漏了部分权利表述,但当事人实际知晓救济途径且未耽误维权。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