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事前核心的陈述权与申辩权。行政机关在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时,必须明确告知当事人有权针对拟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法律依据提出不同意见,进行陈述和辩解;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同时必须明确告知: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其次是听证权。并非所有案件都需告知,但符合法定情形时不告知则属于严重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较重行政处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是申请回避的权利。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存在上述情形的,有权申请回避。行政机关应当在调查阶段就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确保案件由中立的执法人员办理。
最后是事后的救济权利,也就是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