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约定的利息,均不得突破该红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 四倍的除外。
司法实践中,对于出借人主张的超过 LPR 四倍的利息,法院会直接判决驳回该部分诉讼请求;对于借款人已经自愿支付的超额利息,因该部分约定无效,借款人有权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出借人返还,或要求将超额部分抵扣尚欠的借款本金。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