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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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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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的利息超过法定限度,如何处理?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0次举报
2026-04-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约定的利息,均不得突破该红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 四倍的除外。

  司法实践中,对于出借人主张的超过 LPR 四倍的利息,法院会直接判决驳回该部分诉讼请求;对于借款人已经自愿支付的超额利息,因该部分约定无效,借款人有权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出借人返还,或要求将超额部分抵扣尚欠的借款本金。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