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口头约定的利息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具备合法效力。同时《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确立了核心裁判规则: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法院应当结合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具有互助性特征,法律对利息约定的证明标准要求更高;而商事主体之间的借贷具有营利性,对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形保留了司法裁量空间,同时所有口头约定的利息均不得突破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 四倍的司法保护上限。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