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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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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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问题,生产者免责 的情形?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0次举报
2026-04-06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是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如产品尚在研发、生产环节,被他人擅自取用导致损害的;

二是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即缺陷是产品投入流通后,因他人改装、不当使用等原因产生的;

三是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即行业内当时的科技水平无法预见、识别该缺陷。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被侵权人擅自改装、拆解产品导致缺陷扩大,未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违规使用产品,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继续使用导致损害扩大等。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