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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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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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非法用工”出现的人员伤亡,如何认定工伤?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次举报
2026-04-04

所谓“非法用工”,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招聘职工,或者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情形。在非法用工中,由于用工方和提供劳动方至少有一方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因此出现人员伤亡的,劳动者或童工不能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可以获得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次性赔偿。

需要提示的是,如果工伤认定申请人对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