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类因偶然琐事、酒后失控引发的冲突,定性为寻衅滋事罪的情况更为常见。行为人本就有酒后滋事、发泄的倾向,琐事(如被碰一下、眼神不对、言语小摩擦)仅仅是一个微不足道的“借口”。行为人借此小题大做,故意扩大事态,随意殴打对方。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核心仍是“寻求刺激、逞强耍横”,而非为了解决该具体琐事本身。
2.如果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均不克制,互相挑衅,进而形成“今天就要分个高下”的斗殴合意,并各自纠集人员或现场参与的人员形成互殴局面,矛盾性质从琐事本身升级为“面子”、“气势”的团体对抗,此时可能构成聚众斗殴。但前提是双方都有积极的斗殴行为,而非一方打,一方主要防御或逃跑。
3.如果冲突始终围绕具体侵害人,殴打目标明确、具体,暴力行为直接追求或放任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且不具备“随意性”和“流氓动机”,也可能根据伤情直接定故意伤害罪。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