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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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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濡染环境罪的认定以及不同情况量刑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4年09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0次举报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设区的市级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2.造成自然保护地主要保护的生态系统严重退化,或者主要保护的自然景观损毁的;

  3.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物种栖息地、生长环境严重破坏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生态系统严重退化的;

  2.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严重破坏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致使永久基本农田五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严重疾病,或者一人以上严重残疾、死亡的。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