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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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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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公序良俗民事行为的效力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4年09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6次举报


公序良俗集中体现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中,在遇有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法律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规定时,法院可以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判定该行为无效。

  合同虽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一)合同影响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等国家安全的;

  (二)合同影响社会稳定、公平竞争秩序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背社会公共秩序的;

  (三)合同背离社会公德、家庭伦理或者有损人格尊严等违背善良风俗的。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