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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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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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员工的退伙结算规则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4年05月07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39次举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其他合伙人应当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在结算合伙人入伙期间权责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其一,可取得退还财产份额与集团公司盈利能力正相关。“持股平台型”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并不进行实体经营,而是代员工持有集团公司的股权,因此该类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主要为实收资本及持有的集团公司股权收益。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员工离职时可获得由合伙企业退还财产份额与其入伙期间集团公司股权收益正相关,当集团公司持续盈利情况下,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收益处于正向,此时员工退伙可获得财产份额高于入伙时出资额,取得良好投资收益,反之亦然。

其二,入伙期间盈亏分配的适用规则。《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对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的方式作出详细规定,以合伙契约性为先,尊重全体合伙人意思自治,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协商>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平均分配、分担,递进式确定结算方法。本案中,《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按照认缴出资额比例分担亏损,故在结算退伙财产份额时应按认缴出资额比例分担亏损,不因未实缴出资豁免该部分份额亏损。

其三,员工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作为被激励对象的员工往往系有限合伙人,其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仅负责出资义务及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参与利润分配。在权利缩减同时,其承担责任相应减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在退伙后的责任承担上,有限合伙人也仅承担有限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仅对因其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范围以其退伙时取回的财产为限。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