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非法获利非常少,没有达到10000元,其他构罪标准也没有达到,那就有可能不构成犯罪。
据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兰检刑不诉〔2021〕111号不起诉决定书公布,犯罪嫌疑人朱某某通过QQ群认识上线郭某某、李某、某响等人从事赌博平台推广“跑粉”业务,为上线郭某某等人推广非法获利共计30000余元。
检察院认为只能认定朱某某为上线郭某某赌博平台推广非法获利共计6143元,未达到1万元,且是否为上线李某、某响的犯罪行为提供帮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不符合起诉条件,被检察院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