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时,须要有确切证据证明合同相对方存在法定的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另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须尽到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的义务。如果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仅凭猜测就中止履行合同,同样可构成违约行为,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为追求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公平,保障先履行一方免受损害而设立不安抗辩权,同时也为另一方当事人利益考虑,要求主张不安抗辩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仅为中止合同,而不能终止或者解除合同,不能使自己的给付义务归于消灭,因此,在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