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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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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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不能的案件如何处理?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9次举报


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客观上无法处置,即使执行法院穷尽一切手段,案件仍无法得到执行的情况。

  “执行不能”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意味着案件就此不再执行。在案件终本后的5年内,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每6个月会自动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执行,并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符合法定条件的执行法院将立即恢复执行。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