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客观上无法处置,即使执行法院穷尽一切手段,案件仍无法得到执行的情况。
“执行不能”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意味着案件就此不再执行。在案件终本后的5年内,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每6个月会自动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执行,并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符合法定条件的执行法院将立即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