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会员,心理咨询师。执业理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是我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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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仅以股东会决议为依据时,核心是审查决议能否充分体现股权转让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通常情况下,股东会决议一般缺少转让价格、支付方式、付款时间等合同的核心条款,如对方对转让事项提出异议,则仅有的股东会决议,无法作为变更登记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