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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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公司法哪些人可以作为法定代表人?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2次举报


《公司法》从正反两方面规定了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新《公司法》第10条从正面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了规定,即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只能从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中产生。

而新《公司法》第178条又从反面列举了不能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管(含经理)的情形。主要有两类人不能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管(含经理),一类是行为能力有欠缺,比如,小孩子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就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

另一类则是有污点,且尚在观察期。比如,因贪污、贿赂、侵占/挪用财产、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满5年的,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比如,曾担任董事或者厂长、经理但公司破产了,并且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3年内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比如,曾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并且对此负有个人责任的,3年内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再比如,个人负债较多被列为失信人的,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

◆ 法律依据

新《公司法》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