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是指放置在人畜能食用的物品中或人畜能接触到的地点。危险物质是指足以造成人畜重伤或死亡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由于投放危险物质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所以《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