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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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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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6次举报


1. 被申请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居、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 被申请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 被申请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 被申请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5. 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6. 被申请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8. 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的财产;


9. 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财物。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