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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门前丢失就餐客人停放车辆酒店应否赔偿﹖

发布者:胡志会律师|时间:2016年05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803人看过举报

    酒店门前丢失就餐客人停放车辆酒店应否赔偿﹖

  生活中每到中饭、晚饭时间,许多酒店门前停放着一排排各类车辆,有的酒店有保安或服务员指挥和看管,有的则没人管,丢车或碰擦问题时有发生。就餐者停放在酒店门前的车辆如出了问题,酒店是否应该赔偿呢?  

  案例:某晚,马某与家人在某酒店就餐时,将其所有的一辆本田摩托车停放在酒店门前停车区域内,没有告知酒店工作人员就进去吃饭。就餐后出来,发现该车被盗,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立案侦查,但至今未破案。经与酒店交涉赔偿问题,酒店以已在门前设“只提供车位停车,不作保管,遗失自负” 告示牌,己方无责任为由拒绝赔偿,马某只好向法院起诉酒店业主,请求判令酒店业主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马某开车到酒店就餐,双方构成以饮食服务为内容的消费服务法律关系。酒店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为消费者提供免费停车服务,是其为增强竞争力,实现营利目的而提供的配套服务,是餐饮服务的延伸。酒店依法应保障消费者因就餐停放在其门前停车区域内的车辆安全,由于其在安全管理上未能尽到法定的注意义务,致使叶某车辆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酒店在门前设“只提供车位停车,不作保管,遗失自负”告示牌,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的规定,是无效的,因此不能免除其相应责任。由于马某停车时没有告知酒店工作人员加以看管,对于其车辆的丢失,存在较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酒店则因没有派人看管门前停放的车辆,未尽到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负次要责任。判令被告某酒店的业主赔偿原告马某经济损失的30%即2400元。

律师点评:客人在酒店消费时车辆丢失现象司空见惯,各地法院判决五花八门,有的判决酒店担责,有的判决无责。判决有责的理由是:酒店与客人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或者服务合同关系,法律依据是《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先,该停车场只对在本酒店消费的客人服务,因此,该保管合同属于消费合同的附属合同。该存车场的场地费、保安费用是由酒店支付的,而该费用来源就是酒店的营业收入。也就是说,就餐顾客是变相支付了停车费了,因此,该保管合同是有偿保管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无责的理由是:酒店与客人构不成保管关系,酒店不能实际控制车辆。或者说服务合同说的财产安全仅限于随身物品,不能延伸到车辆等大件物品。有的法院认为,车场是非封闭的场所,将车辆停放在此,车辆的实际控制权并未转移到停车场。因停车场对车辆并无实际的控制权,因此停车场与客人之间构成场地租赁合同关系,而非保管合同关系,停车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也就是说,停车场只提供一块停车的地方,并不负责看管车辆。因此不应担责。

结合上述判例,笔者认为,并不客观和信服性。假如,客人给保安说了,但不可能有其他证据证明,怎么办?即使能证明说了,让酒店全部承担责任,也没有充分的依据。笔者认为,只要能证明车辆实在就餐期间丢失,停放的地点又是酒店指定地点,由于专人看管,即使是免费的,酒店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客人本身对于车辆安全也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和保险。除非车辆钥匙交付保安,或者凭出入证出入,应当有酒店全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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