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彭某于2015年4月3日承包被告A公司的玻璃墙维修工作后,雇佣李某做工。2015年4月18日发生事故,蒋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家属罗某等人及委托代理人、彭某、A公司分别就赔偿进行协商。经协商,2015年4月25日李某家属与A公司签订《死亡赔偿协议书》,约定A公司同意再拿出现金人民币六万元给家属安置善后,原借给家属的五千元及支付殡葬费二千元不再退还。此事A公司与家属之间就此解决,今后一切事宜均与公司无关。A公司已经付清了上述款项。
同日,李某家属与彭某达成《关于李某工亡补偿协议书》,约定彭某一次性支付李某家属补助金五万元,承担丧葬费四千元;彭某因无法将补偿金一次性付清,尚欠三万元于2015年7月30日前付清。彭某方按约定付款完毕后,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因彭某未按期支付余款三万元,李某家属罗某等2015年8月15日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与彭某签订的《关于蒋某工亡补偿协议书》,判令彭某赔偿原告因亲属李某死亡的经济补偿金; A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基层法院审理认为,“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急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的行为。本案李某家属与彭某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协议的主体适格,双方所订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案李某家属委托代理人系法律工作者,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而且双方协商至签订协议用时3天,故李某家属有较为充分的考虑时间,且在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知悉及有关赔偿协议的法律后果的认知方面并非缺乏经验。现李某家属以与彭某达成《关于蒋某工亡补偿协议书》所确定的数额与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有差距为由,主张双方所定之协议显失公平,请求基层法院撤销双方所签之协议,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A公司业已与李某家属签订《死亡赔偿协议书》,并约定此时在公司和家属之间就此解决,今后一切事宜均与公司无关,且A公司已依协议履行了全部责任,现李某家属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或者民事行为显示公平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民法通则解释对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做了明确的界定。因此,本案中李某家属与彭某的协议,系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后签订的,李某家属无法定理由主张撤销,不能得到基层法院的支持。
从法律精神而言,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帝王条款,李某家属在与彭某充分协商后达成协议,如若李某家属可以随时撤销补偿协议,必定会使诚实信用原则受损失,也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届时,事故发生后没有任何一方愿意与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而不得不寻求法院最终解决。最终将导致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消沉,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会造成社会的不和谐因素增加。
律师提醒:人身损害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之前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后也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议。为避免一方事后反悔,建议协商时由律师参与,在签订协议时应适当考虑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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