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越来越开放,未婚生育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于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就悄然出现——非婚生子女。今天的文章,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非婚生子女具体的权利义务。
1.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应当考虑利于子女抚养的因素
男女双方在非婚姻状态下生育的子女叫非婚生子女,该非婚生子女同样适用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现女方已无法生育,男方再婚后又与他人生有子女的,在判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应在有利于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对于双方之间的非婚生子女可以由女方予以抚养。
2. 非婚生子女有权向未一起生活的一方索要抚养费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对于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3. 非婚生子女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时,与婚生子女享有完全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即使没有被继承人生前遗嘱,非婚生子女也可以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4、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受生父母是否在一起的影响
生父母对于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应从有利于非婚生子女的身心健康考虑决定其与哪一方共同生活,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
4. 非婚生子女可以选择跟谁一起生活
同居期间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参照离婚时对子女抚养权的处理原则。所生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长,应仍随该方生活。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法律常识补充:
1.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非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也存在血缘关系,造成非婚生的原因在于父母,不应由子女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故在法律地位上非婚生子女不应和婚生子女有所区别。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是指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非婚生子女,具体包括:第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子女的这种权利义务是基于亲子关系产生,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父母都应履行相应义务。相应地,非婚生子女和父母的其他近亲属间亦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义务,比如和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和兄弟姐妹之间等。第二,子女成年后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任何组织和个人对非婚生子女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对非婚生子女可能造成的危害和歧视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自家庭内部的,比如生父不承认其生父身份,拒绝确认亲子关系,从而拒绝承担抚养义务;兄弟姐妹不认可非婚生子女和父亲或母亲之间的亲子关系,拒绝其参与遗产继承。再如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与第三方结婚后,非婚生子女受到来自新的家庭成员的歧视。二是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歧视和危害。如在住所地、学校、单位等地受到的来自邻居、同学、同事等的舆论压力和歧视。这些都会对非婚生子女的成长产生不利影响。
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一方面是告知社会各界应当认识到非婚生子女是无辜的,应当对当事人的隐私予以尊重和保护,给非婚生子女健康的成长环境。另一方面要依法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生父母要及时认领并负担起抚养义务,在继承案件中要依法保护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3.父亲和母亲都应当负担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这种抚养义务表现为直接抚养或者间接抚养,间接抚养的形式主要为支付抚养费。依据《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向父母请求抚养费。这里的“子女”自然包括非婚生子女在内。
一般而言,根据分娩等事实,可以确定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但是由于生母和生父之间缺乏合法的婚姻关系,生父的身份往往有待确定,所以在实践中,非婚生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的居多。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仅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当负担相应费用,就是因为当时非婚生子女一般都是随母亲生活,因此需要强调生父应当承担的责任。2001年《婚姻法》修改为生父和生母,是因为实践中虽然非婚生子女跟随母亲生活居多,但也有可能随父亲生活,比如未婚男女生下孩子,生父认可亲子关系并愿意抚养的情形。考虑到实践中的多种情形,为了充分保障子女的利益,本条延续了2001年《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再次规定只要未直接抚养子女的,无论是生父还是生母,都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抚养义务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一方是否具有经济能力、是否和子女共同生活、是否和第三方结婚等,均不应影响该法定义务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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