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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式破产重整适用条件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435人看过举报

    从各国的立法与实务情况看,重整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传统的企业存续型重整;第二种是事业即营业让与型重整;第三种是在部分国家与地区存在的清算型重整。清算式重整,即以清偿债务为目的,在重整程序中制定对债务人财产优于破产清算时的清算、变现、分配的清算计划,无害化调整债务,保留企业优质资源,保持原企业的法人资格存续,最大程度地减少重整人负担(尤其是在有新投资人情况下),最为便捷地清偿债权人债权。使投资人可以无负担地进行生产经营,达到破产企业破茧重生的效果。此种清算式重整的法理基础在于,其在法律性质上是重整程序,仍然适用重整的法律规定,产生重整的法律效力与效果,仅仅是债权调整幅度较大,如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可予以执行。

  清算式重整模式一般适合于具备以下特征的破产企业:1.具备某种行业资质。获得该资质需要一定成本,如特许性,具有市场价值,且政策上不允许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如果直接进行破产清算可能造成资源浪费。2.企业固定资产如房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与经营资质高度匹配,转作他用价值不高,变现困难。3.债权人对清算式重整模式认同程度较高,即对破产清算和重整程序有正确认识,充分理解不同程序作用,对债务人企业资产情况和债权清偿有较为客观的判断。对法院而言,建立破产企业挽救价值和再生可能识别机制尤为重要,对于仍具有品牌、市场、资产价值,因资金链面临压力、经营不善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企业,应积极引导适用破产重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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