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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伪证防治机制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6日|分类:法律顾问 |634人看过


    要防止或减少民事诉讼中的伪证现象,使证人依法出庭作证、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确保法院公正、及时、准确地审查证言、认定事实和作出裁决,顺利地解决民事纠纷。

  (一)强化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我国民事诉讼法已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并建立相配套的制度和措施加以贯彻落实。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和落实有助于预防、遏止证人伪证行为。强化诚实信用原则的思想教化和认知确认,使当事人诚实、善意地实施诉讼行为和行使诉讼权利,不得作伪证和虚假陈述,也不得以威胁、利诱、贿买等不正当手段指使他人作伪证。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强调证人要如实作证,不得故意作伪证。强调法院在审理和裁判民事案件时应当公正、及时、准确,正确鉴别、认定证人证言的真伪并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判。

  真实陈述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内容,是诚实信用原则在证据制度上的必然表现。证人的真实陈述义务包含两方面:一是完全陈述义务,证人应对其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作完全陈述,而不能只陈述一部分;另一种是真实陈述义务,该义务禁止证人故意作不真实的陈述。证人的真实陈述义务是属于公法上的,用以保护国家行为之信用及权威,由宣誓确保之。如果有违反真实义务,可以处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之类的秩序罚;假如该行为触犯刑法,可给予刑事制裁。

  (二)完善伪证处罚体系,加大处罚力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对证人伪证行为处罚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性和明确性,导致审判人员适用上的困难。在完善对证人伪证行为处罚强制措施时,应当注意:第一,增加适用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这是因为一些证人的伪证行为情节较轻,对案件事实不构成很大的影响,但妨碍了司法秩序和司法公正。对这些伪证行为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就可以达到教育目的。有些证人的伪证行为对案件造成较大影响,但又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对该证人处以罚款、拘留。所以,法律应当按轻、中、重三种情形分别对证人伪证行为进行规定。对情节轻微的伪证行为,处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对情节较重的伪证行为,处以罚款、拘留;对情节特别严重的伪证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加大处罚力度,罚款和拘留并用。即对伪证证人不但要罚款,而且要拘留。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5条的第一款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以下。该规定确实加大了对伪证证人的处罚力度,但只从罚款金额上加重对伪证证人的处罚并不能真正起到防治效果。因为罚款对有些当事人或证人起不到威慑作用,只有让其暂时失去人身自由,才会让他真正害怕。对于那些被收买的伪证证人,罚款最后由当事人买单,对证人没有起到处罚作用,只有将其拘留,当事人代替不了,这对伪证证人才会有威慑力。第三,对影响重大或者情节恶劣的伪证行为,坚决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迁就,坚决遏制伪证高发多发态势。

  (三)确立伪证民事责任制度。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作伪证证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而这阻隔了民事法律制裁证人伪证行为的积极效能。因此,为了有效遏制证人伪证行为,制裁伪证证人,就必须在民法领域对伪证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进行补充和完善。

  1、建立伪证民事责任的必要性。首先是重构对证人伪证行为进行法律制裁措施的需要。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对伪证证人的法律制裁措施均从妨碍诉讼的角度,虽然赋予司法机关对伪证证人予以相应法律制裁的权力,但未充分考虑到伪证行为在客观上可能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利益或精神利益,更未明确规定伪证证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事人因证人伪证行为致使权益受损,其现有的救济途径仅为上诉及再审,由于上诉严格受上诉期限的限制,再审又存在启动难、改判难的缺陷,故上诉及再审均无法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采用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作为受损害方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救济途径之一,是重构法律制裁措施的需要。伪证行为,可能是对方当事人损失或获得一定数额的经济利益,因此,应当有伪证证人通过向对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方式对其本人的伪证行为负责。其次是克服理论缺陷的需要。伪证侵犯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一方面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另一方面法院采纳伪证后作出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裁决,就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伪证证人仅仅对司法机关承担责任,那么势必造成受到侵犯的复杂客体中,只有一个权利客体的利益得到了保护,而另一个受侵犯的权利客体(即利益受损害的当事人)的利益没有得到保护,使法理上呈现缺陷。

  2、伪证民事责任制的可行性。首先,证人伪证行为符合民法的侵权行为特征。从作证义务的来源看,如实作证是一项法定的义务。证人作伪证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必然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在证人故意作伪证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以证人是否因伪证行为导致其权利受到侵害为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表明当事人与证人之间因伪证产生的纠纷具有可诉性,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应通过审判的方式予以解决,而司法最终救济原则为伪证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建立起到了支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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