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义务进行帮助。根基《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在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与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又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时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一般而言,离婚时一方困难需要另一方帮助的,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一方生活困难是在离婚时形成的;(2)一方的生活困难是指没有住房、失去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等情况;(3)提供帮助的一方有负担能力;(4)困难的一方或接受帮助的一方没有再婚、也没有与他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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