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邓普云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民间借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论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债务的清偿(一)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360人看过


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债务的清偿规则既要兼顾交易安全与婚姻安全,也要符合夫妻甘苦与共的伦理期许,而现行立法在此问题上显有缺漏。对此,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田韶华教授在《论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债务的清偿》一文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边界进行了划定,厘清了不同债务中责任财产的范围及清偿规则,同时为完善相应规则提出了建议。

一、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界定及其在债体系中的定性

(一)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界定
从我国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这一概念的表述来看,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所负、并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债务。这其中有两点值得注意:(1)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均负清偿责任的债务,而并非共同财产债务。前者强调债务的归属问题,而后者着眼于为债务负责的财产范围。(2)夫妻共同债务强调“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所负”,因此,夫妻身份以及夫妻的共同生活是共同债务赖以产生的基础。
(二)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在债体系上的定位
从债的主体来看,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多数人之债中的共同共有债务,而非连带债务,因为:(1)连带债务以债务的数个存在为前提,各债务人均对债权人负全部给付义务,而夫妻共同债务虽然归属于夫妻双方,但这种形式上的“复数”实际上是夫妻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的体现,并不具有个别的独立性,与连带债务有本质不同。(2)连带债务的债务人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可向其他债务人追偿,而在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债务的情形下,夫妻之间不存在追偿的问题。(3)在现代社会,夫妻类似于基于合意而形成的生活共同体或团体,负担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团体的债务,但由于夫妻团体并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因此债务归属于夫妻双方。此种归属的性质如果类比财产所有权的话,则相当于共同共有。

二、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一)共同财产制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现行立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问题无明文规定,但从法理层面分析,在将夫妻共同债务界定为共同(共有)债务的前提下,首先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对此应无疑问。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在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应否扩及到夫或妻的个人特有财产?结合理论与司法实践现状,肯定个人特有财产对夫妻债务负责更为合理,主要原因在于以下三个方面:(1)个人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夫妻共同债务责任财产范围的界定。根据生活经验,责任人拥有的全部财产一般均被认为责任财产,与该财产和债务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无关。(2)共同债务的成立基础是主体间团体的结合而非财产的共有,夫或妻均需承担个人责任。(3)由非债务引发方承担责任并不会造成不公平的结果。法律对于非债务引发方的保护应落实在共同债务的认定层面,即合理规定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而非清偿规则。故只要承认夫妻共同债务为双方债务,原则上就应当以双方共同财产及任何一方的个人特有财产清偿债务。
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则应有两个例外:其一,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将非债务引发方的个人特有财产排除在责任财产以外的,应遵其约定。其二,为避免对非债务引发方的严重不公,可借鉴特殊普通合伙的制度设计,即对于因一方配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另一方配偶可仅以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二)共同财产制终止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
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终止既发生在夫妻关系解除(如离婚、一方死亡)的情形,也发生在夫妻改采其他财产制的情形,实际上,虽然离婚会导致夫妻共同债务在夫妻之间的分割,但并不能对债权人产生实质影响。对于债权人而言,无论夫妻关系处于何种状态,该债务均归属于双方。因此,夫妻共同财产制存续期间夫妻债务的清偿规则同样适用于共同财产制终止后。
具体而言,在离婚的情形,若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分割,则应先以共同财产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双方以其个人特有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已经分割,则由双方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在夫妻内部,则以协商或法院裁判分割的比例为依据确定双方的责任份额。这种做法可以防止夫妻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恶意逃避债务。
在夫妻一方死亡的情形,遗产尚未分割前,应首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债务,不足部分,以死者的其他遗产(即死者生前的个人特有财产)和生存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为补充;但在内部,二者原则上应平均承担。而在遗产已经分割的情形下,则应首先由各继承人继承的以及配偶分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清偿;不足部分,由其他继承人(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和生存配偶连带清偿;但在内部,二者同样应当平均分担。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