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意识作为“绿色原则”落实的思想保障,对民法绿色原则的执行力度与成效皆具有重要影响。相较于传统公法保护,将“绿色原则”引入私法,能够有效实现环境保护权利、义务以及责任的细化,进而达到从根本上转变民事主体环境保护意识的目标,由此可见,将“绿色原则”引入到民法中的重要性与迫切性。针对于人格权制度的优化,可以从一般人格权制度出发,以“绿色原则”为指导方向,通过私法与公法融合的方式,搭建的环境保护义务与权利体系,引导民事主体为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与环境侵权行为斗争,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有效调动民事主体的环境保护积极性,同时,在民事主体进行维权的过程中,能够实现其环境保护意识的真正内化,进而达到提高民事主体环境保护自觉性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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