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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淑亚:家事案件的柔性审理制度研究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4日|分类:债权债务 |811人看过

一、家事案件审理需要“柔性”的关怀

(一)家事案件的特殊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家事案件审判改革试点意见,其将家事案件锁定为确定身份关系及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家庭纠纷,并且大体总结为六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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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案件及其附带案件;

2.亲子关系案件;

3.抚养、扶养及赡养纠纷案件;

4.收养关系纠纷案件;

5.同居关系纠纷案件;

6.继承和分家析产纠纷案件等。
从上述家事案件概念和范围的界定中不难看出,家事案件有着不同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的自身特殊性。首先,家事案件兼具有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家事纠纷的争议来源于琐碎的家庭生活,是非对错难以理清,致使法律事实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其次,家事案件还具有部分公益性。微观上讲是家庭成员私人内部矛盾,但是若处理方法欠妥,极有可能会上升为社会矛盾,影响社会正常安宁秩序。再次,家事案件涉及个人隐私。个人的性格与生活习惯等都属于当事人的隐私,法律应当给予特别的保护。最后,家事案件的处理结果是面向未来的,甚至波及终身。在一般情况下运用法律只能够解决当下的争议,难以预见未来的发展趋向,特别是对于离婚案件,虽然夫妻关系已经解除,但是支付子女赡养费、行使探望权等事情仍需要夫妻长期协作。一旦判决不慎,激化双方矛盾,直接影响判决的执行,甚至损害未成年人的利益、影响其健康成长。

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法官的“一纸文书”往往不能直接去评价家事案件中的孰是孰非,也难以做出正确的裁判,更不能保证公正性。因此,对于家事纠纷彻底地解决,既要做到合法明理,也要合乎伦理,更要注重消除对立局面和恢复家庭情感。基于家事案件的这些自身特性,运用柔性法治理念处理争端,无疑将起到良好的效果。

(二)采用传统审理模式解决家事案件的弊端

对普通的民事案件,通常采用传统的对抗主义审理模式和辩论主义原则。在对抗主义审理模式下,双方当事人以平等的地位对案件争议事实进行辩论,法院作为中立方做出最终裁量。而家事案件双方的实际地位往往不平等,妻子和尚未成年的子女大多是弱势的一方,在夫妻之间、亲子之间难以形成平等的较量,无法进行平等的辩论,也为法官的公正裁判造成阻碍。

采用对抗主义的模式案件大都是陌生人之间的纠纷,法官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无需过多顾及当事人内心的感受,而家事案件主体往往是一个家庭里朝夕相处的内部成员,他们的关系具有继续性、永久性,不适合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激烈的对抗。一个理性的对抗式法庭,可能不仅解决不了家事纠纷,可能还会激化矛盾,使得双方“相看两生厌”。

家事案件的解决,往往缺乏一个能够平心静气交流的平台。而对抗主义的审理模式却难以为争议双方提供一个进行友好和平交流的平台,这也为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或是调解造成了困难,最终不得不去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极大地降低了修复家庭情感的可能性。依靠传统的诉讼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解决家事案件的要求,因而,有必要推动传统的诉讼审理模式在家事案件领域的改革。

(三)以“和”为主、刚柔相济的诉讼模式,更能适应家事案件审判规律

家事案件的柔性审理,指法官在审理家事案件时,重视人的意志、判断和情感因素,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处境,从而做出合乎情理与法理的裁判。它体现了柔性法治理念,而传统的对抗主义审理模式则更多地体现了刚性法治的理念,比较注重理性的较量。从法理上讲,柔性法治蕴含着较多的人的情感因素,在面临法律的价值选择时加入些许人的情感判断与意志表达;刚性法治则比较排斥感性因素,注重理性判断与利益衡量,对道德情感建设也相对不重视。刚性和柔性,都是在人与法的关系上而言的,意味着法律制度约束人们活动的程度,但刚性不等于严刑峻法,柔性也不等同于轻刑宽宥。

由于家事案件特有的人身属性,在当今时代,刚性的对抗审理模式对处理此纠纷已不能达到“案结事结”的目的;相反的,更多时候则出现了“案结事不了”的情况。以北京的马彩云法官被离婚纠纷的当事人杀害为例,从法律的角度上讲,马彩云法官不偏不倚的作出了判决,属正确的裁判。但是法律是冰冷的,法律从来不问婚姻家庭纠纷的背后的缘由,也不会过问歹徒实施残暴杀害行为背后的根源,一个案件背后牵扯出了两个家庭的悲哀,可见,家事案件的处理解决需要依赖法律给予温情。而家事调解员、设立离婚冷静期、配置心理辅导员等一系列正在试点改革的柔性审理制度,正是法律所体现出来的温情。法律是刚性的,但刚性法律可以柔性地适用,柔性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刚性法律来保障,柔性与刚性并不是处于完全矛盾的对立面,我们要认识到其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从而去推动柔性审理家事案件制度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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