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事案件的特殊性 2.亲子关系案件; 3.抚养、扶养及赡养纠纷案件; 4.收养关系纠纷案件; 5.同居关系纠纷案件;
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法官的“一纸文书”往往不能直接去评价家事案件中的孰是孰非,也难以做出正确的裁判,更不能保证公正性。因此,对于家事纠纷彻底地解决,既要做到合法明理,也要合乎伦理,更要注重消除对立局面和恢复家庭情感。基于家事案件的这些自身特性,运用柔性法治理念处理争端,无疑将起到良好的效果。
(二)采用传统审理模式解决家事案件的弊端
对普通的民事案件,通常采用传统的对抗主义审理模式和辩论主义原则。在对抗主义审理模式下,双方当事人以平等的地位对案件争议事实进行辩论,法院作为中立方做出最终裁量。而家事案件双方的实际地位往往不平等,妻子和尚未成年的子女大多是弱势的一方,在夫妻之间、亲子之间难以形成平等的较量,无法进行平等的辩论,也为法官的公正裁判造成阻碍。
采用对抗主义的模式案件大都是陌生人之间的纠纷,法官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无需过多顾及当事人内心的感受,而家事案件主体往往是一个家庭里朝夕相处的内部成员,他们的关系具有继续性、永久性,不适合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激烈的对抗。一个理性的对抗式法庭,可能不仅解决不了家事纠纷,可能还会激化矛盾,使得双方“相看两生厌”。
家事案件的解决,往往缺乏一个能够平心静气交流的平台。而对抗主义的审理模式却难以为争议双方提供一个进行友好和平交流的平台,这也为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或是调解造成了困难,最终不得不去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极大地降低了修复家庭情感的可能性。依靠传统的诉讼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解决家事案件的要求,因而,有必要推动传统的诉讼审理模式在家事案件领域的改革。
(三)以“和”为主、刚柔相济的诉讼模式,更能适应家事案件审判规律
家事案件的柔性审理,指法官在审理家事案件时,重视人的意志、判断和情感因素,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处境,从而做出合乎情理与法理的裁判。它体现了柔性法治理念,而传统的对抗主义审理模式则更多地体现了刚性法治的理念,比较注重理性的较量。从法理上讲,柔性法治蕴含着较多的人的情感因素,在面临法律的价值选择时加入些许人的情感判断与意志表达;刚性法治则比较排斥感性因素,注重理性判断与利益衡量,对道德情感建设也相对不重视。刚性和柔性,都是在人与法的关系上而言的,意味着法律制度约束人们活动的程度,但刚性不等于严刑峻法,柔性也不等同于轻刑宽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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