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食品过期,消费者可否主张“退一赔十”?
问
2014年1月26日,王宁(化名)在自家附近一超市购买了一盒价格280元的精品芝士蛋糕。回家后,王宁即开始食用,突然感觉味道不对,查看剩余的食品,看到有发霉的迹象。再翻看外包装,发现其上注明:生产日期2013年12月22日,保质期至2014年1月24日。王宁非常生气,找到超市负责人要求退货,并给予一定赔偿。超市承认其销售的食物确实过期,但辩称店面刚刚重新装修,工作难免存在疏忽,并且王宁挑选食物也应看清保质期,责任不全在超市。同时还因王宁此前就其他产品瑕疵要求过超市赔偿而认为其为职业打假人,不是消费者,故只同意退货,不同意赔偿。后王宁听说可以要求超市退货并给予价款十倍的赔偿,即俗称“退一赔十”,于是要求超市进行十倍赔偿,超市拒绝王宁的要求。王宁多次与超市协商未果,找到调委会要求调解。请问,王宁是否可以要求超市“退一赔十”?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该部法律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旨在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消费者应有权要求“退一赔十”。本纠纷中,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的事实明确,关键在于认定超市是否存在“明知”的过错,其辩解理由是否成立。首先,本纠纷中的超市是正规注册的企业法人,是经营食品的专业销售商,应当明知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且有义务避免过期食品上架。超市以店面装修、工作疏忽为由开脱责任,理由明显不能成立。其次,法律之所以规定惩罚性赔偿,主要目的在于加强对生产者、经营者的管理,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非限制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为,只要王宁没有将所购商品再进行转让和出售,就应当归于消费者的范畴,应当获得相关法律的保护。因此,王宁可以要求“退一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