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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无视“闯黄灯”争议背后的依法行政问题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407人看过举报

 自2013年1月1日起,公安部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实施。这个规定最大的特点就是“严厉”,试图以“严刑峻法”来减少日益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比如,原来扣两分的闯红灯行为,现在依据新的规定要扣六分;而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直接扣满12分等。

  然而,新规定实施的短短数日内,人们关注的偏偏不是那些被处罚得非常严厉的闯红灯或遮挡号牌等违法行为。报纸上、网络上热议的话题却成了“闯黄灯该不该罚”。一面是,媒体铺天盖地地报道“公安部称”、“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称”,闯黄灯应当罚以及为什么应当罚云云;一面是,微博上、论坛上网民批判处罚闯黄灯是如何的不科学、不合理、不近人情等等。

  幸运的是,公安部在1月6日向地方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交管部门对目前违反黄灯信号的行为,以教育警示为主,暂不处罚。这才算是中止了这场大讨论。

  然而,在喧嚣的讨论过程中,很多人似乎都不大关注一件事,那就是,关于闯黄灯应当罚还是不应当罚,谁说了算?我们看到,无论是媒体的报道,还是网上的热议,都是将“公安部称”或“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称”作为依据或当作批判的靶子。可问题是,对于闯黄灯究竟是罚还是不罚,这样一个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决定,能够以“公安部称”或“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称”作为依据吗?

  在法律上我们知道,如果交警对闯黄灯者扣分和罚款,则该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行为。而对于行政处罚的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有明文规定。《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同法第4条第3款又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这样看来,闯黄灯究竟当罚,还是不当罚,既不是“公安部称”可以决定的,更不是“公安部交管局的有关负责人”说了算的,而应当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做出明确的规定。即便闯黄灯真的应当处罚,在法律、法规或规章没有规定之前,交警们不能也不应以“公安部称”或“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称”为依据,来做出处罚决定。

  目前,虽然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暂停处罚,可问题依然存在。因为,该不该罚本无明文规定,“暂停处罚”一说又从何而来?换言之,在闯黄灯是否应当处罚这个问题引起巨大争议之时,即便公安部认为闯黄灯属于“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行为,应当处罚,它也应当明确规定之,不能仅由某个部门的负责人出面对新闻媒体做个解释或说明了事。巨大的争议发生之后,如果公安部改变了态度,认为确实不应当处罚或者只是在一定条件下需要处罚,也应当抓紧时间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对已经处罚的情形也要有相应的解决方案。

  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规定,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合法行政”。合法行政意味着,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如果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就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同样,对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而言,依法行政也意味着,他们要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具有法律意识。

  我国有一亿多辆机动车、将近两亿人拥有驾照。闯黄灯的行为究竟是罚还是不罚,显然是一个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权益的重要问题。对如此重要的问题做出决定,难道不应当慎重吗?难道不应由法律、法规或规章做出明确的规定吗?由这场闯黄灯是否该处罚的争论可知,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然任重而道远!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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