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2年下半年某日,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在慈利县城某路段掉头时,与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张某某多肋骨折、双肺挫伤、胸腔积液等多处受伤,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9000多元。经法医学鉴定,张某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李某某系某快递公司员工,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在李某某工作过程中。某快递公司未对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投保交强险。
因未就损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张某某将李某某及某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车辆维修费等损失共计5万余元。
而李某某及某快递公司辩称,电动三轮摩托车不能投保交强险,案涉损失应由双方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分担。
法院判决: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李某某系履行职务行为,其责任应由某快递公司承担。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该车辆上道路行驶应依法投保交强险。而某快递公司作为该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未为该车辆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张某某的损失应由某快递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某快递公司与张某某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张某某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中,除鉴定费外,其余均属交强险赔偿项目,且损失总额5万余元未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应由某快递公司全额赔偿,鉴定费则由张某某与某快递公司按责任比例分担。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快递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某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5.09万元。
案件分析:电动摩托车既包括电动三轮摩托车,也包括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相较于汽车,电动摩托车具有价格亲民、灵活便捷、绿色环保等优势,深受大家喜爱,被广泛应用于快递外卖送达、居民日常出行、小孩上下学接送等场合,电动摩托车在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造成了很多交通安全隐患,每年由电动摩托车造成的交通安全事故数量居高不下。而长期以来,因相关工作的缺失,电动摩托车普遍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应否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答案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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