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廖长春)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偷越国边境案件,以被告人黄某龙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被告人欧阳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被告人余某生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被告人杨某富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20年3月10日,四被告人欲到泰国经营工地食堂,便结伙从泰宁县出发到达上海,本想从上海飞往泰国曼谷,因疫情原因,该航班取消。被告人黄某龙便与一个叫“戴六”的联系后,临时决定改道从瑞丽前往缅甸,再从缅甸转到泰国。3月13日,被告人黄某龙前往瑞丽口岸办理签证未果,便与被告人欧阳某、余某生、杨某富决定以偷渡的方式结伙前往缅甸。3月16日下午,四被告人在“戴六”的安排下乘坐一辆云南牌照的商务车到达中缅边境,再更换一辆车后继续前往缅甸境内。3月17日上午,四被告人在缅甸境内遇到设卡检查无法继续通行,只能乘车沿原路返回到中缅边境,后又改乘原先那辆云南牌照的商务车返回瑞丽市。另查明,四被告人曾因故意伤害、斗殴、抢劫等被判刑。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黄某龙、欧阳某、余某生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杨某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案发后,四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但四被告人均有违法犯罪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