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邓普云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民间借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销售不符合标准医用口罩 三人获刑并处罚金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7日|分类:消费权益 |412人看过


中国法院网讯

8月26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口罩案,当庭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四百元,予以没收。该案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同步视频直播。

  法院经审理查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蚌埠市某药房老板熊某某得知市场大量需要医用防护口罩。2020年1月21日,熊某联系某公司业务员张某,张某又联系从事劳保生意的朋友赵某,于1月23日将500包(20只/包)“河南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口罩外包装均写有“医用”字样)及其他类型的口罩(10只/包)一起销售给熊某某。其中“河南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熊某某以1.6元/包的价格购买,并以15元/包的价格销售出去,截至蚌山区市场局查获,熊某某合计销售金额7500元,获利6700元。张某以1.2元/包的价格从赵某那里购买“河南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并以1.6元/包的价格销售给熊某某,张某合计销售金额800元,获利200元;赵某劳保店内的“河南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系赵某从山东临沂一杂货市场以0.8元/包的价格购买,并以1.2元/包价格销售给张某,赵某合计销售金额600元,获利200元。熊某某、赵某、张某均无销售医用口罩的合格证明。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鉴定,粉色口罩细菌过滤效率为48%-50%,每根口罩带与口罩体连接点处的断裂强力小于10N;蓝色口罩的细菌过滤效率为37%-40%,每根口罩带与口罩体连接点处的断裂强力小于10N。鉴于新型冠状病毒爆发期间,口罩的细菌过滤效果小于95%,消费者使用该批口罩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张某、熊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爆发期间,明知购进口罩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口罩合格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但为了获取利益,仍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一次性使用口罩”(适用范围:医用),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被告人赵某、张某、熊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综合三被告人各自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