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苏某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7年11月4日,苏某与李某(已另案处理)、梁某、姚某等人在萍乡市区苏某所开餐馆内吃夜宵,李某趁无人之际临时起意将苏某钱包内的1700元现金偷走。苏某发现钱包内1700元被盗后,于11月5日电话通知李某等人到其餐馆内问话,无果后苏某威胁李某等人,如果不承认偷钱一事,就将李某等人送至派出所处理,并找关系让李某等人坐牢,迫于压力李某等人表示会承担责任,当日姚某通过微信转了500元给苏某。11月6日20时许,李某到苏某开的餐馆内给了苏某600元现金和一串摩托车钥匙。苏某见无人承认盗窃的事实很气愤,叫李某跪在地上并用铁链将餐馆的大门锁住,姚某受到惊吓因害怕遂主动到苏某的房间承认偷钱后被打,李某听到声音后进房间承认了其盗窃的事实。苏某言语威胁李某,说如果不想被送派出所就必须还10倍的钱,即1.7万元,并说最好先凑齐1万元钱。之后苏某要求李某写保证书并用手机拍了视频。迫于苏某的威胁,李某于11月7日给了苏某8800元现金,当天18时许苏某说总共还了8100元,要求李某再还1900元凑齐10000元。迫于威胁,当日李某主动到派出所报案反映情况。
安源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苏某敲诈勒索17000元,其中7100元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犯罪前科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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