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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购买材料诈骗货款 男子获刑一年九个月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422人看过举报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8年9月10日,临澧县某社区居民邵某某承包了一家公司的爆竹带引生产线,同月29日,邵某某因生产急需购买硝化棉,后通过该厂职工介绍认识了张某某。张某某谎称其能购买到价格便宜的硝化棉,并要求邵某某先支付人民币16 000元定金,货到后再支付剩余货款。邵某某同意,当日通过微信转账给其支付了人民币16 000元。其后张某某又对邵某某谎称其能购买到纱线可以和硝化棉一起运回公司,让邵国培给其转款20 000元。邵国培即表同意,并于2018年10月8日给张某某提供的银行卡转账人民币20 000元。

  后邵某某多次联系张某某要求发货,但张某某一直未发货,并将邵某某支付的36 000元货款全部用于个人开支。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虚构事实骗取现金人民币36 000元的基本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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