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8月19日上午,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对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林化生、林刚、林强恶势力犯罪团伙一案公开宣判,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林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林化生有期徒刑一年,林强有期徒刑六个月。
平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化生、林刚、林强父子三人在承包经营昌里水库及强占水库期间,借水库经营管理引发的纠纷等事由,多次随意辱骂、恐吓、殴打他人,砍砸他人车辆,扣留他人物品,强行索要财物,并滋扰阻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在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恶势力违法犯罪团伙。
平邑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化生、林刚、林强在承包昌里水库及承包合同到期后,借口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强行继续占有水库经营管理权,为牟取利益,以水库经营产生的矛盾为借口,借故生非,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被告人在庭审后表示悔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平邑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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