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邓普云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湖南

长沙邓普云律师

  • 服务地区:湖南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 服务时间:08:00-20:59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2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9397983001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吸毒女子地铁口贩卖毒品 获刑二年六个月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226人看过举报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12日,刘某(另案处理)向被告人黄某购买毒品,随后两人在一巷子里碰面,刘某向黄某微信转账1000元,黄某将5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交给刘某。

  2019年9月13日晚,刘某与黄某在南昌市一地铁出口处碰面,刘某向黄某购买2250元的“麻古”和“冰毒”毒品。

  2019年12月18日,刘某与李某联系向其购买毒品。其后两人碰面,刘某通过微信支付毒资,向李某购买1880元6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两小袋甲基苯丙胺。同月,民警先后将黄某、李某抓获。

  另查明:黄某于2004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至2018年期间,因吸毒两次被行政拘留并被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先后两次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李某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某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未知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9397983001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827737

  • 昨日访问量

    2109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长沙邓普云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