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万军文 王海波)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3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杨某窜至南昌县八一乡某自然村村旁袁某、阮某夫妇居住的棚户外,从该棚户后门门缝伸手进去拉开门栓,进入棚内卧室,盗取抽屉内现金人民币109元,被袁某、阮某夫妇当场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201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