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廖长春)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余某求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徐某义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作案工具电动三轮车一辆予以没收。
余某求、徐某义是一对六旬夫妻,俩人白天走街串巷边收废品边“踩点”,晚上结伴窜入工地、钢材店等地,盗窃财物。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份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余某求、徐某义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多次在泰宁县城关盗窃隔热夹芯板铁皮、铝合金、钢板等物品,价值人民币423.6元。
2019年6月14日,余某求被公安民警抓获,之后,徐某义于同年6月17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求、徐某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年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归案后,余某求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徐某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余某求、徐某义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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