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刹车失灵后仍驶入高速收费站致四人死亡 司机获刑十年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 |873人看过举报


货车司机发现车辆刹车失灵,抱着侥幸心理继续驶入高速公路,最终车辆失控冲入收费站,造成四人死亡、两车损毁的重大事故。近日,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被告人钟某平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钟某平驾驶货车进入高速,途经服务区休息时发现车辆有两个轮毂发烫,认为应该是刹车有问题,不敢继续行驶,便尝试自己动手修理。随后,在故障未排除的情况下,抱着侥幸的心理仍旧驾车驶入梅河高速。开车仅15分钟后,钟某平便发现脚刹刹车已经失效,拉手刹也刹不住。这时,车辆刚好在距离高速出口约500米处,钟某平觉得撞坏高速匝道护栏赔偿款比较高,又想保护自己的车不受损,于是在没有采取任何有效避险措施的情况下,按着喇叭进入高速收费站,从ETC出口冲出后,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四人当场死亡,两车严重毁损。事故发生后,钟某平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钟某平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钟某平不服,向河源中院提起上诉。

  河源中院二审认为,钟某平作为一名有18年驾龄的老司机,明知车辆有故障仍强行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在发现车辆刹车失灵后,非但没有采取任何紧急避险措施防止危害后果发生,而是继续驾驶车辆驶入高速收费站,其理应意识到高速出口会有行人或车辆经过,但却放任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仍强行驾驶车辆冲出高速收费出口,并撞向被害人的车辆,最终导致四人死亡、两车损毁的重大事故发生。上诉人主观上属于听之任之、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了四人死亡、两车损毁的后果,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原判据此对上诉人的定罪量刑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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