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邓文辉 罗兰)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18日,胡某在南昌市某电器商场门口附近,使用随身携带的改锥盗窃一辆电动车。2020年3月,胡某先后9次,在南昌市某献血站旁、地铁口、电器商城门口、银行门口等地,使用随身携带的改锥盗窃9辆电动车。2020年4月15日,胡某在一公交站台,使用随身携带的改锥盗窃一辆电动车,随后被群众盘查发现其可疑,将其抓获。经认定,胡某所盗11辆电动车共计价值15290元。
另查明:胡某系一名累犯,2003年至2019年期间,先后六次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先后八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等刑罚,2020年2月6日出狱。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11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具有一般累犯、未遂、坦白、前科劣迹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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