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孙朝辰)被告人李某伪造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印章,使得在该两家单位均不同意、不知情、未参与的情况下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7月17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安徽某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综合办公楼工程的建设单位安徽某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施工单位六安市某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单位安徽省某设计院有限公司存在工程款纠纷,该综合办公楼主体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一直拒绝在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盖章,不同意对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2016年年底,被告人李某(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为使该综合办公楼工程顺利通过竣工验收,伪造了“六安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和“安徽省某设计院有限公司”两枚印章,并于2018年将上述伪造的印章加盖在该综合办公楼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上,使得该工程在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均不同意、不知情、未参与的情况下通过了竣工验收。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9月27日,六安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某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安徽某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已将案款全部履行完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伪造公司印章用于工程验收,扰乱社会管理的正常秩序,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六安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某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安徽某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已将案款全部履行完毕,对此节事实在对被告人李某量刑时予以综合考量。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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