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杨盼)近日,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采矿案,被告人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2019年3月13日凌晨,黄某某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杨某某在该县某河道旁盗采河砂30余吨,再由杨某某驾车运至某石斛公司厂区内。
另查明,黄某某曾因非法采砂,分别于2017年7月、2019年1月被霍山县水务局行政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两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又实施采矿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黄某某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法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据本案具体案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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