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经营案,当庭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违法所得20942元,依法予以没收。
曹某某在闲暇时喜欢上网、刷朋友圈,偶然间他得知,在朋友圈销售卷烟可以赚钱,便觉得是一个不错的生财之道。2016年上半年开始,曹某某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持有的微信号朋友圈内发布大量香烟广告信息,后利用微信与买家客户聊天确定卷烟品牌、数量、价格等信息,买家客户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的方式,将货款支付给曹某某,曹某某扣除差价后,将货款打给上家,上家直接以快递的方式向买家邮寄卷烟。
经查实,曹某某从上线购买伪劣卷烟总金额为50836元,销售总价款为71778元,从中非法获利2094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经营伪劣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受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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