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邓普云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湖南

长沙邓普云律师

  • 服务地区:湖南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 服务时间:08:00-20:59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2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9397983001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保安下班后劝架造成伤害 物业公司是否担责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 |275人看过举报


中国法院网讯(庄倩倩)刘某系某物业公司聘用的保安,2019年12月,业主胡某因该公司物业服务问题,在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与物业经理马某发生争执。此时已下班的刘某见状,上前对二人进行劝解,劝解过程中双方争执,刘某失手将胡某推倒在地,造成胡某受伤。后胡某至泗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胡某出院后将该物业公司及刘某共同诉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及刘某共同赔偿胡某医疗费、误工费等9000余元。

  被告刘某称其系履行职务行为,不应该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物业公司认为,侵权人是刘某,刘某在下班期间致胡某受伤,不属于履行职务行为,物业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省泗阳法院审理后依法进行法律释明,刘某虽是在下班时间致胡某受伤,但其行为是在参与处理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纠纷,和职业工作内容相关,属于履行职务行为,经法院主持调解,该物业公司赔偿胡某各项损失共计5000元,当场兑现,胡某也放弃了其它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或者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即使行为并未发生在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工作地点,作为工作单位或雇主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作为物业公司聘用的保安,系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办公地点为解决物业公司纠纷失手致人受伤,系执行其工作任务,即使是其下班时间,亦应认定为履行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未知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9397983001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3566698

  • 昨日访问量

    1364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长沙邓普云律师

Copyright©2004-2025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