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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正案引发的社会争议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5日|分类:知识产权 |383人看过


偏袒公众利益忽视著作人?

  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当今社会创作人群大增,针对这种情况,著作权法的任务就要强调利益平衡,既要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也要保护公共利益

  南方日报:修改草案删除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这一例外规定,同时新增了“3个月后”这个时限规定。一方面,著作权法强调了利益平衡,但另一方面,音乐人担心丧失自己对作品的掌控?

  陈*奇:录音制品3个月后就被人免费使用,很不合理。我自己的东西你没经过我同意就公开使用了,这不是侵权吗?别说3个月,3年都不合适,因为私有财产的使用必须经过所有人同意啊。况且,所谓的付费没规定该付多少,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没有议价的权力,随便给你一点钱就能叫使用费。

  张*安:以前著作权法保护对象主要集中在著作权人身上,但对著作权人的严厉保护可能会影响第三方、甚至是社会的公共利益,毕竟他们的利益只是众多利益中的一种,草案可能就是基于这种考虑才做出了修改。以前从事音乐、影视制作的人很少,为了刺激他们创作,法律保护的天-平会倾向于他们。但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当今社会创作人群大增,针对这种情况,著作权法的任务就要强调利益平衡,既要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也要保护公共利益,加上在音乐作品中,有一些可能要在别人作品的基础上才能创造,如果对原创作品保护得太过严厉,可能会影响到第三方作品的创造,从而也影响到更大的公众利益。

  黎*智:音乐人最担心是丧失了对自己作品的掌握,之所以会以3个月为期限,立法者可能希望是给著作权人一个制作录音制品的时间,它可以保障第一家制作录音制品公司。现在舆论偏向考虑创作人的利益,比如一个没名气的歌手先制作作品了,后面大牌歌手唱出来再制作录音制品,可能对原创人就有影响,因为被大牌抢了风头。但是我觉得著作权人不需要担心这个,因为新草案明确了创作录音制品之后要到“音著协”去备案、缴费,然后由其集体管理,从法律层面来说,这样是可以保障著作权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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