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邓普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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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的规定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2日|分类:债权债务 |359人看过

网友提问:我公司想将一项a公司欠我们材料费的款数大概10万转让给b公司,因为之前与b公司购买物件的业务上欠了他们公司也是10万,这样我公司就可以方便了程序上的繁杂,咨询一下,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的形式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是关于转让权利及转移义务转让应当依法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规定。

有些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才有效,债权人应当遵守法定的程序办理,以保障合同转让行为最终的法律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或者债务人转移义务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主要是指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一些合同,比如,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外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合同等。由于这些合同不仅是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确定,而且其成立和实施涉及到国家的利益,有些合同会对国家的经济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为了保证合同的切实有效,需要国家审查这些合同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因此,这类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有关机关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改变合同内容当然也不能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权利转让或者义务转移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如果有关部门未予办理批准或者登记等手续的,债权人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的行为是无效的。但是,如果已批准或者登记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权利转让或者义务转移不需要去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应的批准和登记等手续,当事人就不必再去办理。也就是说合同成立时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并不意味着权利转让或者义务转移时必然也要办理相应的手续。比如,我国一些进出口公司和外国公司签订的合同,合同的成立需要经有关部门的批准。为了简化手续,方便当事人,合同中又规定合同权利转让不必再经有关机关批准。在这种情况下,该合同的债权人转让权利时就可以依据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必到有关部门再去办理批准手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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